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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6月实施 禁止擅自放生
【大中华食品网】 时间:2020-05-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收藏本页
  本报讯(记者 王斌)《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园林绿化局了解到,本市采取全域禁猎、严禁滥食措施,《条例》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严格利用审批,保证全程可追溯,明确规定本市全域常年禁猎,对特殊目的猎捕要进行严格审批。同时,《条例》对放生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调查,本市共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00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1种,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5种,如褐马鸡、黑鹳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6种,如斑羚、大天鹅、灰鹤、鸳鸯等。

  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方面,《条例》明确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明确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增加到保护范围,扩大了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范围。本市将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条例》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严格利用审批,保证全程可追溯,明确规定本市全域常年禁猎,对特殊目的猎捕要进行严格审批。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有捕猎行为但是没有猎获物的,也要面临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将拓展禁食范围,强化禁止滥食。《条例》中明确指出,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会从重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近年来,放生动物引发的问题广受关注,为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生态破坏,《条例》对放生动物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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