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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岳阳公安破获禁渔期以来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大中华食品网】 时间:2020-01-09 来源:中国水运报 【收藏本页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陆城派出所在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长江岳阳段水域突出治安问题综合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确保长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月4日15时许,严某和綦某相约到长江岳阳段象骨巷水域,采用电打鱼设备进行电打鱼。15时30分,民警在长江岳阳段象骨巷水域巡逻时当场查获严某和綦某采用电打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告知两人涉嫌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将严某和綦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扣押了其电打鱼设备。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办案民警对严某和綦某进行普法教育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宣传,严某和綦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表示不会再犯。严某和綦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称重取证后于1月5日在兴达码头水域放生,电捕鱼工具已被依法收缴。目前,严某和綦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长航公安温馨提示:实施禁捕退捕措施是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的相关规定,切莫以身试法。此外,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渔行动,共同维护好长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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